新《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內容
摘自:騰訊新聞,2021/12/09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人大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版,將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新條例"相較于2017版,增加了32條,重點變化點包括∶
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需要與員工的收入、職務晉升等掛鉤;
確認了安全總監以及安委會設置的標準;
確認了需要設置"領導帶班"制度的企業類型 (是高危企業);
明確了監管部門事故上報時限(30分鐘)等………
條例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堅持安全發展、源頭防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六、七條
強調政府、監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01突出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六、十七、十八條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明確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總監的具體范圍。
第三十、三十一條
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規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制度,對風險點排查、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對事故隱患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等內容進行補充細化。
第三十四條
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對常駐協作單位管理職責,強化安全審查和經常性檢查。
02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職責,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九條
對安全生產權責清單、巡查約談、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安全生產檢查、重點檢查單位的范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進行補充細化。
第五十條
強調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明確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十一條
明確規定監督檢查不得干預正常生產經營和作業活動;明確可以適當減少安全生產檢查頻次的情形。
03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條
規定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應急預案編制與演練、事故應急救援、提級調查等內容。
第六十四、六十五條
突出強調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細化、量化報告時間,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必須一小時內報告;特殊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報告;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政府應當30分鐘內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條
規范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調查報告結論、違法犯罪線索轉送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04嚴管嚴罰,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在與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和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不抵觸的前提下,從嚴設置法律責任。即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問題作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大了懲戒力度。
解讀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福祉,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12月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16年修訂以來,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完善、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保障能力不足等問題。因此,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及時對我省安全生產條例予以全面修訂十分必要。”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張琳說。
安全生產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條例》突出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并嚴格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總監。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并將其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應當明確本單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條例》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規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制度,對風險點排查、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對事故隱患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等內容進行補充細化。”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還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對常駐協作單位管理職責,強化安全審查和經常性檢查。
安全生產巡查結果作為有關負責人考核獎懲使用重要參考
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對安全生產權責清單、巡查約談、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安全生產檢查、重點檢查單位的范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進行補充細化。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進行巡查。巡查結果作為有關負責人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應當完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等情形的,及時啟動約談程序,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提醒、告誡并督促整改。
《條例》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志,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對相關場所、設備、設施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條例》還明確規定監督檢查不得干預正常生產經營和作業活動,并明確了可以適當減少安全生產檢查頻次的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在規定時間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產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適當減少對其安全生產檢查的頻次。
細化量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時間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面,《條例》規定了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應急預案編制與演練、事故應急救援、提級調查等內容,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根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儲備庫。
“《條例》突出強調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細化、量化報告時間,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必須一小時內報告;特殊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報告;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政府應當30分鐘內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王仲泉介紹,《條例》還規范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調查報告結論、違法犯罪線索轉送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此外,《條例》還提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監察機關核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的工作人員已經全面履行了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的,不予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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